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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條例》指出,在城鎮(zhèn)綠地內,阻止損壞花壇、綠籬、欄桿、草坪、釘栓刻劃樹木、攀折花木,行駛、停放車輛。違反劃定,擬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截至違法行為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。
在城鎮(zhèn)綠地內阻止私自設置廣告牌、營業(yè)攤點、堆放物料、栽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,違反上述劃定,擬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恢復;逾期不改的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《條例》還劃定,任何單元和小我私人不得私自占用綠地,因市政建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暫且占用綠地的,根據程序報批并交納生態(tài)效益補償基金。
對此,聽證代表劉祖鵬以為,《條例》中提出的“生態(tài)效益補償基金”,沒有明確指出交給哪里?根據什么來舉行交納?這些都應予以明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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